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前不久,如东市民张某打算买一套商品房,因被限制贷款,他就和好友王某协商“借名买房”,由王某代为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以外的款项由王某办理银行贷款支付。
然而,对于商品房购买后过户等后续事宜,双方未作书面或明确约定。
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管宇轩介绍,支付首付款后,王某称银行贷款未能办好,张某便筹借房屋尾款给王某,希望尽快将房款付清并办理过户手续。但王某在收到转款后,却拿房屋办了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自用。
此后,张某多次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王某都以双方之前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过户。张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好友王某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一致认可由王某出面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因限贷问题无法获得贷款,导致购房行为无法实现,商议借王某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此外,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全部房款由张某支付,王某并非房屋真正所有人,而仅是登记人。因此,张某和王某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张某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王某应当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经法院调解,王某还清了案涉房屋的抵押贷款,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多,购房者一定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购房,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房财两空。
零距离记者/冯珂 周田超
来源: 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