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除了主要针对教育、医疗、金融等传统行业领域从业者,AI开发者、网络安全从业者、网络平台运营人员等新兴技术行业人员,及电信、通信、公共服务等从业人员都可能受影响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当前网络犯罪高发,尤其是电信诈骗令一些人防不胜防,甚至不少老年人“中套”后养老钱都被骗走。如何才能更好惩治此类犯罪?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某分公司的站长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办理电话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办理24张电话卡。这些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9.4万余元。
最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法院禁止薛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通信运营类相关工作。
像薛某这些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撑的人员,活跃在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的长链条,今后被法律追责的同时,还将获得职业限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信息网络犯罪意见”),并公布电信案例,依法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

“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犯罪将从重处罚
为他人办理24张电话卡,涉及“两卡”犯罪,薛某不只获刑,还将付出被职业禁止五年的代价。
最高法院表示,该案具有典型意义,金融、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更大,对此类行业“内鬼”不仅要依法定罪量刑,还应用足用好法律武器,依法适用职业禁止,避免其利用职业便利再实施犯罪,同时警示其他从业人员恪守法律底线。
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引入职业禁止和禁止令,最早是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职业禁止”,不过近年来在实践中公开适用的案例并不多。
对此,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专家彭新林教授对《财经》记者表示,信息网络犯罪意见对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延续并强化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及2019年司法解释中关于“职业禁止”的立法精神。
观察实践中司法适用的公开案例,彭新林解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早期职业禁止多集中于性侵、金融犯罪等特定领域,而此次意见明确将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帮信罪(如电信诈骗、数据窃取)的人员纳入适用范围。此外,也不仅限于传统高风险职业(如教育、医疗、金融),还扩展至新兴领域(如AI开发、数据服务、互联网平台运营)。因此。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除了主要针对教育、医疗、金融等传统行业领域的从业者,“AI开发者、网络安全从业者、网络平台运营人员等新兴技术行业人员,以及与信息网络犯罪直接关联的行业人员(如电信、通信、公共服务等)都可能受影响”。
信息网络犯罪意见规定,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将从重处罚。
对此,彭新林表示,涉人工智能常见的犯罪类型包括:一是诈骗勒索类。如利用生成式AI(如深度伪造技术)制作虚假视频、语音或图像,实施精准诈骗或勒索。二是网络攻击类。如用AI辅助自动化漏洞扫描、个性化钓鱼邮件生成、恶意软件开发等。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如通过AI模型训练非法获取生物特征数据,或利用“撞库”技术批量窃取用户信息等。四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如利用AI生成虚假新闻、伪造名人言论或伪造证据,干扰公共认知和社会秩序。这类犯罪的特点是技术依赖性与隐蔽性强、作案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跨领域扩散性、主体年轻化与低龄化。“犯罪主体呈现‘三低一高’特征,即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未成年人易被诱导参与犯罪,成为帮信罪的高发群体。”
彭新林认为,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治理存在诸多难点。首先是主体认定困境,如AI是否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存在争议,还有犯罪链条涉及模型开发者、平台、用户等多方,责任主体模糊。其次还包括行为定性困难和归责标准存在争议,比如算法推荐违法内容是否构成帮助犯,现有过失犯罪理论难以适应AI产品事故(如自动驾驶致害)等。另外,罪名覆盖不足,如违反爬虫协议爬取数据、模型泄露用户输入信息等行为,因未“侵入系统”或未“破坏数据支配权”,无法纳入现有计算机犯罪体系。

上下游关联犯罪成电信诈骗推手
当前,网络犯罪形势呈高发多发态势。公开数据显示,2024年全年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5.3万人,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27.2万人。也就是说,网络实施犯罪的人员在当前起诉的各类犯罪人员中占有较高比例。
近日,在信息网络犯罪意见的发布会上,最高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表示,近年来,电诈等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网络黑灰产推波助澜,如非法提供互联网技术助力实施网络攻击、勒索诈骗、窃取信息或者提供转移财产等帮助,社会危害极大。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依法严惩不放松。比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用足用好刑事手段,依法准确认定帮信罪、掩隐罪等犯罪,加大刑事追诉力度,精准打击涉网络犯罪技术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切断对上游犯罪的技术支持、资金通道和通信链条,瓦解电诈等犯罪的生存根基。
最高法院表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等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从去年以来,法院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帮信犯罪形势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不断升级,对帮信犯罪的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法院数据显示,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涉“两卡”的帮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随着打击治理深入推进,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虽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高位。同时,涉“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下简称“掩隐”)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长,去年以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总体态势尚未根本改观。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另外,涉案人员呈现低龄化等特点。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此次意见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具有相关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彭新林告诉《财经》,此次意见反映在打击帮信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和具体情形,以实现精准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其调整背后反映了多重司法实践困境与社会治理需求。比如,《意见》在银行账户入罪门槛提高、杜绝客观归罪等方面体现了限缩的政策精神,但明确电话卡犯罪范围扩大,如出售本人电话卡20张以上同样入罪,将“提供批量插卡设备”“被限制服务后仍继续行为”“准备反侦查话术”纳入推定明知情形等,体现适度扩张的政策考量,总体上契合宽严相济政策。
因此,彭新林认为,此次发布的意见有望解决“同案不同判”与客观归罪现象。如旧规则分散且效力层级不一,导致涉“两卡”案件裁判尺度差异大。例如,对“情节严重”的流水金额、卡量标准各地理解不一,新规以量化标准统一尺度。还将构建“惩防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从单一刑事打击转向“司法惩戒—行业监管—教育预防”联动。另外,适应帮信犯罪形态变化的需求。当前帮信罪涉及的犯罪链条日益复杂,参与者众多且角色各异。对于那些仅参与其中某一环节,尤其是位于犯罪链条末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如果一律严惩,则可能导致刑罚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部分人员参与帮信活动可能是出于经济困境或其他非主观恶意的原因,如一些低收入人群或失业者可能因为急需资金而被诱骗加入非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其具体犯罪背景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区别对待是必要的。针对帮信犯罪涉案人员低龄化等特点,尤其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在帮信罪中或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对他们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针对这部分群体,更侧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帮助其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促进社会治理效果最大化。


责编 | 王祎
